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执业管理工作,加强医师队伍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师执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按照注册条件和内容、注册程序及时做好申请注册和注册变更工作。要认真贯彻“双下沉、两提升”和推进县域医共体、医联体建设的工作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机构执业,区级医院尤其要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考核、奖惩、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医师参加多机构执业须符合国家、省有关医师多机构执业的规定,在开展多机构执业前,应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备案。三年内存在受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卫生行政处罚或医师定期考核或医德考评不合格等情形的,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或处在因病休假期内的,不允许开展多机构执业。
三、医师应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规定。医师开展多机构执业前,应与主执业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协议中应当明确:
(一)医师多机构执业应在不影响主执业医疗机构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确有需要利用法定工作日从事多机构执业活动的,须完成本职工作,且一周内不得超过1 个工作日。
(二)多机构执业医师应当根据与主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教学、科研等正常工作。参加多机构执业的当天,应委托同科室的医师代为管理所诊治患者,并处理科室相关事务。
(三)如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重大保障任务等特殊情况及日常值守,多机构执业医师必须无条件服从主执业医疗机构调遣和安排。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执业医师的临床、教学、科研等和个人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主执业医疗机构为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多机构执业医师的考核考评,应将医师在多机构执业时发生的不良执业或违规违纪行为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内容,并对不合格考核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局,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四、承担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工作的医师从事多机构执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从事多机构执业;从院领导岗位退后仍享受相关领导待遇的及担任医院职能科室职务的医师从事多机构执业的,需提交单位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负责科室日常管理的正、副主任从事多机构执业的,需提前向所在单位医务管理科室提出申请,由医务管理科室会同人事管理科室审核后提交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