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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条件的政策解读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朗读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设立场所

(1)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但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

(2)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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