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柯桥区水库山塘精细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柯桥区水库山塘精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平安柯桥建设实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我区水库山塘管理水平,更好发挥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水库山塘分类、责任主体、巡查管理、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及水库山塘报废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库容3000立方米以上山塘及小型水库。库容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山塘不列入本办法,其安全管理由各镇、村负责管理。
第四条 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在每年汛前向社会公布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员及责任人名单。
(一)水库山塘产权所有人(包括法人)是水库山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区、镇、村对辖区内水库山塘负监管责任。
(二)中型水库(平水江水库)由区水电局负安全监管责任。
(三)镇(街道、开发区)、村所管辖的小型水库,其安全监管责任由镇(街道、开发区)和区水电局共同负责,以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为主。
(四)镇(街道、开发区)、村所管辖的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其安全监管责任由镇(街道、开发区)、村共同负责,以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为主。
(五)镇(街道、开发区)、村所管辖的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其安全监管责任由镇(街道、开发区)、村共同负责,以村负责为主。
(六)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形式兴建的水库山塘,其安全由水库所有者负总责。安全监管责任100万立方米到1万立方米由当地镇(街道、开发区)负责,1万立方米以下由村委会负责。
(七)厂矿、企事业单位管辖的水库山塘由水库所有者负责,当地镇(街道、开发区)和其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其中当地镇(街道、开发区)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五条 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库山塘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水库山塘按库容分为:
(一)中型水库: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而小于1亿立方米;
(二)小㈠型水库: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
(三)小㈡型水库: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
(四)山㈠型山塘:总库容大于或等于5万立方米而小于10万立方米;
(五)山㈡型山塘: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万立方米而小于5万立方米。
第七条 水库山塘根据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
(一)一类:运行状况良好并且水库山塘垮坝不会造成较大危害的水库山塘。
(二)二类:水库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或者水库山塘虽有缺陷但垮坝不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水库山塘。
(三)三类: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且水库山塘垮坝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水库山塘。
第八条 每年入汛前,由水库安全责任人负责,对每一座水库山塘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水库山塘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区财政局和水电局及水库山塘监管人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水库山塘经除险加固后可进行安全状况类别调整。
第九条 水库山塘安全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水库山塘允许满库运行,根据就近、方便、安全和管理员素质允许水库管理员一人最多兼管3座水库山塘,保持水库山塘坝面等无杂草。
二类水库山塘应强化水库控制运行,除出梅前允许满库运行外,平时应控制在正常水位以下1—2米,遇梅雨台风时应按照上级防汛部门要求预泄。二类山塘允许水库管理员最多兼管2座水库山塘,保持水库山塘坝面等无杂草。
三类水库山塘原则上应空库运行,需要临时蓄水的必须由水库管理责任单位组织进行论证,水库山塘要求专人管理,保持水库山塘坝面等无杂草。区水电局将三类水库山塘优先纳入年度水库山塘除险加固计划。
第十条 全面落实水库山塘安全责任。每年入汛前,水库山塘安全责任人必须与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员签订管理责任协议。入汛前区水电局在柯桥日报公布水库责任人、安全监管责任人及工程状态。山塘责任人及安全监管责任人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在辖区内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巡查分类和次数
(一)日常巡查。日常巡查由水库山塘巡查员实施,汛期,水库每天不少于一次,5万方以上山塘每周不少于三次,5万方以下山塘每周不少于两次;非汛期水库每周不少于一次,5万方以上山塘每月不少于三次,5万方以下山塘每月不少于两次;水库山塘处于较高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屋顶水库山塘每天至少巡查二次。
日常巡查需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巡查员应按要求做好考勤记录,同时清理坝上杂物及修茸大坝。
(二)年度巡查。在每年的汛前、汛中、汛后,由水库山塘安全责任人组织,对大坝进行比较全面或专门的巡查。
(三)特别巡查。当大坝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应由水库山塘安全责任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特别巡查,特别巡查人员应及时向水库山塘安全责任人汇报巡查结果,发现危险迹象时及时上报区水电局,同时由专人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巡查项目和内容
(一)坝体
土石坝: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防浪墙有无开裂错位、倾斜;迎水坡护坡有无损坏、隆起、塌坑;近坝区水面有无冒泡、旋涡等异常现象;背水坡及坝脚有无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渗水坑或流土、管涌等现象;排水系统是否通畅;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好;
砼及浆砌石坝:相邻坝段之间是否错动;伸缩缝和止水有无损坏;上下游坝面及宽缝内有无裂缝及漏水情况;坝体排水孔有否堵塞,渗漏水的水量和水质有无显著变化。
(二)放水涵管:进水口有无堵塞、淤积、崩塌;出水口放水期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渗漏;启闭机能否正常工作;手动启闭是否可靠;观测设施是否完好。
(三)溢洪道:进口段有无坍塌、崩岸、淤堵或其他阻水现象;堰顶、边墙、溢流面、底板有无裂缝、渗水、剥落等现象;伸缩缝、排水孔是否完好;下游消力池是否完好,河床及岸坡是否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 巡查方法和要求
(一)巡查方法
常规方法:用眼看、耳听、手摸、鼻嗅、脚踩等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
特殊方法:采用开挖探坑(或槽)、探井、钻孔取样、向孔内注水试验、投放化学试剂、潜水员探摸等方法进行检查。
(二)巡查要求
必须由熟悉大坝情况的管理人员承担,原则要求巡查员和放水员为同一人。日常巡查人员应相对固定,检查时应带好必要的辅助工具和记录簿。
第十四条 巡查记录和报告
(一)记录和整理。每次巡查均应作出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有条件的进行拍照摄像。现场记录必须将本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
(二)报告和存档。日常巡查中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年度巡查和特别巡查结束后,应提出简要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责任人及巡查员要求
(一)安全责任人由水库山塘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对水库山塘安全负直接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水库山塘的管理、加固及报废事宜。
(二)巡查员一般由就近村民担任,具体负责水库山塘的日常巡查。巡查员要求对所巡查的水库山塘有直观的认识,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年龄一般小于60周岁,身体健康。
(三)一类水库山塘允许一人多库(塘)巡查。同时在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时镇、村要组织特别巡查。
第十六条 水库山塘巡查补助标准:
根据上级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水库山塘巡查补助标准将予以适当调高,并与考核积分直接挂勾。具体补助标准参照“五水共治”等有关政策意见。
第十七条 水库山塘巡查补助考核
水库山塘巡查考核以镇(街道、开发区)、村自行考核为主。区级考核原则上考核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根据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巡查员巡更考核,水库山塘管理员培训奖惩,上级暗访检查及信访投诉以及蓄水安全管理和除险加固力度等进行评分。以汛前、汛中、汛后检查为主进行不定期抽查,在抽查和上级暗访中发现未明确巡查责任人(以巡查合同为准)、未及时上报水库山塘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置影响水库山塘安全的现象(如坝坡植物滋生、溢洪道杂物堵塞等),将进行扣分。考核结果与区岗位责任制考核挂勾。
第三章 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病险认定
(一)小型水库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规定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结论确定病险水库,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二)各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本水库工况,每年编制水库大坝安全度汛方案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所在镇(街道、开发区)防指办审批,同时报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阶段。根据水库除险加固竣工时间及上轮安全技术认定时间安排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水库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后6—8年内必须进行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以后每隔6—10年进行一次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
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具体实施过程为,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本辖区内水库实际情况于每年汛后上报下年度水库安全技术认定计划。区水电局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安全技术认定计划组织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
(二)水库除险加固前期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