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为更好地执行上级有关事业单位人事政策,规范全系统人事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透明的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全系统人事管理工作重新作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编制管理使用
1.合理制定编内人员用编计划。招聘正式编制人员(含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必须在单位核定编制的空编数内进行,每年年底前制订下一年度用编计划,并填写《绍兴市柯桥区机关事业单位空编使用计划申报表》,经局审核、区委编办核批后,方可招聘使用。
2.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人员。按照编外用工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在核定编外用工控制数范围内,根据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单位(医共体)实际情况,向局提交招聘计划。编外用工控制数已满的,不得再招聘使用编外用工人员。食堂、绿化、保安、保洁等四类人员,原则上实行外包,不占编外用工控制数。
二、关于招聘编制内人员学历
1.区级单位招聘的编制内人员需本科及以上学历,历届生还需具有岗位所需执业资格。特殊紧缺岗位需放宽条件的,报局党工委审批。
2.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的编制内人员需大专及以上学历,历届生还需具有岗位所需执业资格。
3.报考卫技类岗位人员的专业,应能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
三、关于编制内人员聘期管理
1.各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聘期一般为五年一次,并在聘用合同中根据单位和岗位实际设置相关内容。
2.新招录的人员,首期聘用合同服务期限一般为5年(不含参加规范化培训时间),定向生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调入本系统的人员签约与调入单位职工统一的聘期相衔接。
4.未到聘用合同期或服务期的人员(含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需按合同约定赔付相应费用。
四、关于退休留用及编外用工人员
1.各单位对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和一些特殊岗位,确需退休留用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区级医疗单位临床医生(包括医学影像)岗位一般需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其他岗位原则上不留用。
(2)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医生(包括医学影像)岗位一般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他岗位原则上不留用。
(3)留用对象年龄:区级医疗单位原则上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留用对象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2周岁。
(4)退休留用人员需在单位编外用工编制数内合理聘用,并报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备案。因岗位特别需要或要求延长留用的,须报局党工委研究同意。
(5)要求聘用外单位退休人员的,一律纳入编外用工控制数管理,并按照上述条件办理。
2.编外用工人员管理
(1)各单位根据需求设置岗位名称、用工期限、用工条件。新招聘的卫技编外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全日制应届生除外),年龄35周岁以下,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招聘一般编外用工人员,需经局党工委同意招聘计划后由单位(医共体)实施招聘,招聘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编外用工人员确需退休留用的,参照正式职工退休留用条件和要求执行。
五、关于人员调动(交流)、辞职
贯彻执行有关人员交流调动文件精神,根据局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1.工作年限:系统内要求调动的在编卫技人员,原则上需在本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不含参加规范化培训时间),并符合调入单位人员学历规定和岗位任职条件及要求。调出本系统的卫技人员,在调出单位的工作时间须达到上述规定的工作年限。
2.学历职称:调入区级医院的卫技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
3.调动程序:在符合调动条件下,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的,一般经调出单位签署“同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报局组织人事科审核,经局党工委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 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区卫健局核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编外用工人员辞职经单位研究同意后报区卫健局备案)。
六、关于人员借用调剂
1.局机关确因工作需要,需从下属单位借用人员的,由用人科室向局组织人事科书面提出借用人员申请,局组织人事科按要求考察借用人选后,递交局党工委讨论决定,同意的方可借用。
2.各单位之间不得借用人员(新建新办医疗机构、需重点扶持单位除外)。医共体内人员允许统筹调剂使用,按照医共体编制及人事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原则上往下调剂或横向调剂,同时从严控制向上调剂。调剂人员经医共体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局党工委审核。
七、关于科室设置
1.区级医院职能科室、业务科室(临床、医技等科室及护理单元)设置,原则上按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及经核准的诊疗范围设置。具体科室设置方案经局组织人事科、医政医管科审核后报局党工委批准。
2.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科室(临床、医技等科室及护理单元)参照《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按核准的诊疗范围设置;职能科室按实际需要由单位提出具体方案。具体科室设置方案经局组织人事科、医政医管科审核后报局党工委批准。
3.其它卫生健康单位的内设科室设置由单位提出具体设置方案报局党工委批准。党政工作内设机构按相关规定合理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