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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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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

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浙委法发20202号)中共绍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区委同意,现就我区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强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

综合治理执行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事关辖区营商环境优化,事关区域治理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区委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不断健全,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效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做好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将执行工作融入柯桥区域治理现代化,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确保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

区委和区委政法委要及时听取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汇报,有效治理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成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协调小组,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区法院承担主体责任,区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区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建立全区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区纪委监委加强对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区法院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健全代表委员联络常态化工作机制,邀请代表委员调研、参与执行活动。将执行工作纳入平安柯桥、法治柯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将执行工作纳入平安柯桥、法治柯桥建设考评体系,将“万人失信率”纳入营商环境和信用城市考评体系。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纳入“两代表一委员”人选集中审核内容,纳入村(居)干部换届选举不宜当选的情形。

三、加强部门联动,构建联防联治协作大平台

(一)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整合完善网络化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工作机制,实现区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出口退税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职业放贷人税费联合征收机制。完善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新机制。推动建立电信企业配合调取被执行人号码、注册地等信息的程序和系统。确保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数据安全,信息调取、使用等要严格权限、程序、责任,防止公民、企业信息外泄。

(二)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管。完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区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区级各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探索建立区级层面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应用于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作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识别信用状况的基础性信息。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完善纠错、救济机制,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对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的信用监督。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要带头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区法院应当及时将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掌握,采取适当方式共同督促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解决争议分歧,统一办案思路,建立常态化的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区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及时出具法律文书。畅通当事人自诉渠道,逐步建立以当事人刑事自诉为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依法充分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法院及时出警、及时处置。区法院决定拘留、逮捕或者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拘。对于帮助进行虚假诉讼、虚假公证、虚假仲裁等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由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惩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善善意执行工作制度。树立依法、公正、规范、文明、善意执行理念,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评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要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妥善采取执行措施,统筹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执行工作。加大执行救助力度,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

四、加强源头治理,构建自动履行为主大体系

(一)推进诉源治理,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着眼源头防范,加强源头化解,实行综合施策,全面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加快建立覆盖全区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用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扩大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相关单位投保食品安全责任、环境责任、雇主责任等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制度分担风险、分摊损失作用。

(二)正向激励守信行为,引导社会诚信风尚。对主动履行者实行信用正向激励,建立以生效裁判履行情况为主要要素的司法信用数据库,定期向有关单位推送。各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相应提高诚信履行者信用评级,在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方面作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参考,金融机构在贷款授信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在诚信企业评定以及各行各业信用平台信息采集中给予肯定。实行信用修复激励,被执行人债务虽未履行完毕,但以执行和解、提供担保、如实报告财产等其他方式积极配合执行、履行义务的,可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等,放宽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限制,使其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

(三)兼顾立案、审判、执行,引导督促更多的债务得到履行。建立“立案+告知”风险提示制度,立案阶段提示执行不能风险,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和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审判和执行程序中释明当事人权利义务,提示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维护胜诉权益。加强执行立案审查,全面核实当事人关键信息、送达地址等。建立“审判+履行”案结事了人和制度,加强审判和履行的释明说理,提高当事人的信服度,增强判决主文的确定性、可履行性。探索简单民事案件由审判法官先行督促履行机制。调解案件实行主办法官督促履行机制。严格审查调解案件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法律义务。继续探索“法院+律师”调查令制度,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区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可向有关单位收集证据、调查住所地和财产等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兼顾审判、执行、破产,促使更多企业和个人“破茧重生”。畅通被执行企业进入司法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的渠道,促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探索立案、审判转破产工作,立案、审判阶段发现涉案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的,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破产,加快资产的有效处置,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债权。完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化、便利化审理,探索个人破产和债务清理制度。

五、加强管理创新,推动执行工作规范高效发展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干警思想政治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推动执行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始终保持惩治司法腐败高压态势,确保执行队伍风清气正。建立执行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创新培训学习载体,着力提升执行队伍综合业务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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