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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水利局文件
开水利〔2007〕91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生态型水产养殖塘
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改造提升传统水产养殖业,推进现代渔业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特制定《开化县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养殖塘 建设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财政局、汪宇祥副县长、市渔业处。
开化县水利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5日印发
开化县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项目
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进程,管理好项目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是指在2007年~2010年期间,已列入“开化县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开展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采取计划立项、先行建设、竣工申报、县级审定、定额补助的办法实施管理。
第五条 拟列入省、市级示范项目立项计划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在乡、镇政府项目制定了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并落实了相应的建设资金。
2、项目实施区域符合县水产养殖规划,持有养殖证。
3、项目具有一定的规模,养殖塘集中连片规模原则上在100亩以上。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要求列入下年度省、市级示范建设项目的计划上报县水利局和县财政局。上报材料包括:《开化县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省、市级示范项目立项申请表》、项目点的四至范围区位图及现状示意图(附照片)、项目整体平面规划设计图、项目工程投资预算表。
第六条 已列入省、市级建设计划的示范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向县(市、区)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县水利局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验收标准按《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和《衢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标准》相关要求。
第七条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应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县水利局申报项目完成情况。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原已上报立项;
2、项目已全部竣工,并已经按照《办法》第六条要求,验收合格;
3、项目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符合《浙江省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建设标准》和《衢州市生态型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标准》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后,重新确认或变更核发了养殖证;
5、项目承包期较长(5年以上),并规定了养殖者护塘的义务,建立养殖塘维护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 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1、业主申请。由实施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开化县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表》;
②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决算报表);
③项目竣工后的平面示意图(附实景照片);
④业主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养殖证复印件;
⑥承包合同复印件;
⑦当地配套资金落实的相关证明。
2、县级审定。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查各地上报的材料,择优确定并联合下达省、市级示范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局从农业发展资金中拨付县级配套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应高于省、市补助标准。
第十条 县级配套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塘清淤挖深、塘形改造、塘堤护坡、塘埂拓宽整理、养殖区域规模化以及水、电、路设施配套完善等工程建设。
省、市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严格用于项目建设范围。
第十一条 县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检查及监督。
第十二条 列入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重复申报,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乡、镇当年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