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党委、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
《开化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发
开化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及时会商研判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开化县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县委办〔2012〕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会商研判(以下简称“会商研判”)对象包括县管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会商研判工作由开化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召集人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商研判,是指由联席会议对会商研判对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问题性质、严重程度等作出基本认定的过程。
第五条 会商研判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权责一致、奖惩结合;
(三)分工负责、协调运转。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指县审计局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依法出具的结论性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专报等。
第七条 会商研判以会议的方式进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临时召开。
第八条 会商研判主要内容:分析半年来县审计局实施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所在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财政、财务收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编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分析研究,对存在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责任情况作出判断,达成一致意见,提出认定建议。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轻微问题、较重问题、严重问题三种情形。
第十条 会商研判处理分为提醒、函询、诫勉、召回、组织处理和移送处理等方式。
提醒、函询、诫勉、召回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移送处理分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会商研判结果,对会商研判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或制度规范,防止和堵塞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根据会商研判结果,落实审计整改。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运用会商研判结果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充分运用会商研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