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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比实施细则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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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我县住房分配货币化,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开化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衡过渡。

第二章  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实施的范围:开化县范围内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五条  实施的对象:在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城镇户口在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本细则所指的无房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公有住房;

(二)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房;

(三)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四)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

(五)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六)本人和配偶在购建房时都未享受过单位给予的货币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但有私房(包括继承的私房,自购商品房)的职工可列入补贴对象。

本细则所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是指了职工家庭已购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江省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177号)规定的面积标准上限,低于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在核定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时,一律以县房管处核发的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第六条  以已享受过实物分房且建筑面积已达到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职工夫妻双方凡有一方在本地或异地参加实物分房的,不得以退出所购公房或已按商品补交房款为由作为无房户申领住房补贴。

第七条  结婚前一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结婚后双方按双方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对照已达标的,不能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未达标的可按面积差申领住房补贴。

第八条  夫妻婚前有一方已购买公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离婚后,双方均按已享受过实物分房处理,不再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其原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可按面积申领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的形式

第九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形式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第十条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即: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再按其本人工资基数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十一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及住房建筑面积示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及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住房补贴的同时,并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补贴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  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离休干部家庭,若离休干部的配偶所在单位不能发足住房补贴时,可由离休干部一方所在单位补足发放的住房补贴。

第四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因地而异,为了促进城镇人口集聚和城镇建设步伐,确定县城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0元;华埠、马金两镇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其他乡镇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比例最高限定为26%,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但必须报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按2001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40元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及副高职称人员85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及正高职称人员110平方米。

第五章  各种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第十八条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基本人月工资额的5%(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额=职工月工资额(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5%。

第十九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本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770元、500元、500元/平方米)÷2×职工本人的住房补贴面积×住房补贴比例。

第二十条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县房改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及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房改成本价(540元/平方米)×0.6%×本人可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本人1994年底以前的实际工龄。

第十一条  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及工龄住房补贴,其计算公式为:

面积未达标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770元、600元、500元/平方米)÷2×住房补贴比例×(本人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已购公房面积)+房改成本价(540元/平方米)×0.6%×1994年底以前的工龄×(本人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已购公房面积)。

第二十二条  1994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总额为该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与工龄住房补贴额之和。

第六章  住房资金来源、列支渠道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财政性住房资金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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