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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我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县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以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三)内容相近行政管理事项,归并制定。

(四)内容重复或没有实质性内容,不制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五条   起草单位负责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立项审批、提请县政府集体审议、文件制定、“三统一”编号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六条  县政府所属单位应当每年12月底前向县司法局申报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

县政府所属单位应当注重征集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积极研究论证企业和行业发展急需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性、需要解决主要问题、拟规定主要制度、实施后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及预防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县司法局对立项申请和建议进行汇总,经县政府相关工作联系分管领导审核后,认为有制定必要的项目,拟定县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立项。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该年度内完成。

起草单位要求延迟制定或者取消计划的,应当提前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批准。

起草单位未完成年度计划的,应当予以督查通报。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起草。

起草单位可邀请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有关专家成立规范性文件起草小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六)其他必要事项。

除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施行日期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0年;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公告”和“通告”等。

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名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种印发。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增加法定依据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征收;

(三)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同时完成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草的背景、过程;

(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相关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县政府领导协调。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七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根据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属于县政府重大决策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或性别平等保护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公众普遍关注等情形,起草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涉及民营企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听取相关有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十九条   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众,并在起草说明中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在政策解读文本中作出说明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修改,再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未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的送审稿,不得提交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

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四章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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