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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强化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4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追究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追责情形)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案件败诉责任,是指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判决并生效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生效决定,相关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视同行政案件败诉责任。

第四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处理程序)县司法局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败诉案件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败诉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化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应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案件败诉责任的,监察机关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出处理建议。

法律、法规、规章对败诉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败诉责任

 

第六条(败诉案件的认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败诉案件:

(一)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的;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六)其他依法认定为败诉案件的。

第七条(追责的情形) 因下列原因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应当对承办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败诉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复及举证义务的;

(七)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司法建议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检察建议书,导致类似问题再次出现而败诉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导致败诉的。

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不纳入败诉案件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章 败诉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追责原则)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有错必究、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问责方式)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责令辞去职务;

(六)免职;

(七)辞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各项种类,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种类,适用于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以下简称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可以同时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不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或者不再适合继续在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予以责令辞去职务、免职或者辞退,并可以同时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任一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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