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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浙江将全面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2021-11-08 江山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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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版)》的通知,将按照“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的总要求,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省范围内三重保障制度设置、政策标准、基金支付范围规范统一。

《实施方案》明确:

· 2021年底,所有统筹区统一制度框架;

· 2022年底,50%以上统筹区完成医疗保障清单外政策的清理;

· 2023年底,所有统筹区完成清理规范,全省全面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

《实施方案》重点任务:

(一)统一医疗保障制度

按照“谁出台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各地应当全面梳理与清单不相符的制度政策措施,明确清理范围和时限,合理设置过渡期,逐步消化存量。

2023年底各地自行设立的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外的地方性保障制度安排全部清零。

(二)规范基本保障政策

逐步统一政策项目设置和名称,规范政策标准。

2021年底前,统一规范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内参保、筹资及待遇支付等政策项目设置和名称。

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推进省级统筹。逐步取消影响人员流动的地方性政策门槛,各地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2022年底前,逐步建立筹资、待遇基准制度,省域范围内以基准为参照,推动实现筹资和待遇合理均衡。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

(三)规范统一基金支付范围

各统筹区严格执行待遇清单确定的基金支付范围。

2021年底前清理规范基本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外费用的特殊政策,2022年底前消化完成原自行增补的西药和中成药(2022年6月底前发文),2023年底前清理规范大病保险支付政策范围外费用的特殊政策。

对基本医保,各统筹地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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