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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被征地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国土局成员组成,负责政策调研制定、工作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市有关部门、涉及被征地的乡镇(街道)、行政村(以下简称村)既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又要互相配合,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被征地保障工作,努力实现先保后征。
  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有关政策的宣传;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个人和村集体缴费的收取、个人档案的建立等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及时核发保障手册,建立参保人员生存检查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市国土局:负责征收土地的核对、参保人数的核定等工作,并在实施征地前以书面形式通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市财政局: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将政府出资部分划入被征地保障财政专户,确保被征地保障资金到位。
  市审计局:负责对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
  市民政局:负责按月提供火化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号码。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全市各村1998年年末耕地面积和2009年年报中耕地面积以外的园地、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以下简称其他农用地)面积;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市统计局、林业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被征地保障工作;参保人员的审核、公示;报送参保人员生存状况月报表。指导被征地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组),将被征地保障政策宣传到户;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长会议制订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参保对象以及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的筹集;指导村、组参保人员的资料收集、报批以及参保手册和领取待遇存折发放到户等工作。

 
第二章 范围对象和参保程序

 
  第四条 被征地保障(补助)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98年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国土局实施统一征地,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现役义务兵、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被征地户的下列对象不能列入参保范围:被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已经就业安置,或被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凡因子女上学、招工、就业便利等原因以挂靠户口身份将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
  第五条 应保人数按人地对应的办法核定,具体参保人员按人户对应的办法确定:
  (一)征收耕地后,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地组(户)被征收耕地后的剩余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时该组(户)总人数计算确定〕不足0.2亩的,以组(户)为单位参保,其中,1998年年末耕地人均面积少于等于0.3亩的,需累计征收三分之一以上后,方可以组(户)为单位参保。
  (二)被征地村、组(户)不符合前款规定参保条件的,以人地对应办法参保,应保人数按该村、组(户)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1998年年末土地承包时村或组的人均耕地面积确定(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三)其他农用地以人地对应办法参保,应保人数按该村、组(户)征收其他农用地面积除以该乡镇(街道)人均其他农用地面积确定,其中,人均低于5亩的以5亩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1998年年末土地承包时人均耕地面积以村或组为单位计算,由村决定,同一村只能选择一种标准。
  人均其他农用地面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计算,以各乡镇(街道)2009年农村经济基本情况分析表中除耕地外的其他农用地除以2009年农业人口数确定。
  (四)特殊征地项目,经市被征地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参保程序
  (一)市国土局在征地报批前,核对好被征地村的征地面积,以村为单位初步核定应保人数,并在启动征地工作前1个月将被征地村被征收土地面积情况、初步核定的应保人数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人力社保局和有关乡镇(街道)。
  (二)被征地村、组在土地补偿费发放前,根据应保人数,将应保对象核定到户,落实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填写《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预审表》(附件1)报乡镇(街道)审核。附以下资料:被征地村出具的村或组1998年年末耕地面积、2009年年报中其他农用地面积和农业人口数、被征地户土地承包权证复印件一份、被征地人员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乡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名单和所选择的缴费标准,填写公示通告(附件2),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被征地村、组公示7天。
  (四)被征地村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江山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核定表》(附件3),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参保人员名单报乡镇(街道)核准,送市国土局、人力社保局复核后,由市被征地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被征地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用到账后,将审核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自接到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的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参保。

第三章 被征地保障(补助)费缴纳标准和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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