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
江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发〔2013〕36号)精神,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山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评审与回避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和监察审计制度。
(一)公开制度:市科技局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申报通知和立项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有效形式公开项目立项、过程和结题验收信息、科研经费使用信息。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评审与回避制度:项目立项应经过评审或评估。相关管理人员、评审专家、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估、评审、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五)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四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体系由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构成。已享受过国家、省、市级其他政策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补助。
(一)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有利于关键瓶颈技术攻关和标志性产品开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主动设计的组织实施方式。单个项目支持经费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可采取一次立项,分期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二)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有利于共性技术开发,具有创新性的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支持经费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三)一般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提升,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的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支持经费15万元以下。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八个基本程序:发布通知、主体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项目确定、公告公示和签订任务书。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主体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通过江山市科技信息网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初步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市内外科技专家就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内容进行评审;
(五)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专家评审结果为推荐类和可选类的项目就项目实施基础、条件等进行现场考察;
(六)项目确定:市科技局在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基础上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立项项目;
(七)公告公示:将拟立项项目在江山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八)签订任务书: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任务书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和项目申报要求;对无自主创新的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和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不予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比例达到项目申报要求,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以及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能超过2项,主要参加人员(排名前两位)同时在研的项目不能超过3项;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包括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和子项目)不能申报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和意义,拟解决的关键技术、技术解决方案和创新点,项目实施预期目标,计划进度安排和经费概算等;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其他材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