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市区范围内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衢江公路—景星东路(江山大桥)—江滨南路—莲华山大道—藕塘路—创新路—江贺公路—水泥厂路—浙赣铁路—迎宾大道围合区域(详见附件)。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附表规定的限值)。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量(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