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大棚房”及违法违规设施农用地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大棚房”及违法违规设施农用地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提升农村风貌,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源函〔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大棚房”及其他违法违规设施农用地的处置。
第三条 对“大棚房”及其他违法违规设施农用地的处置应当坚持应拆尽拆、应处尽处的原则,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
第四条 “大棚房”问题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进行分类清理处置:
(一)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特别是建造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的(Ⅰ类),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Ⅱ类),一律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对违法占用耕地组织复耕。
(二)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Ⅲ类),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有关标准进行整改。
第五条 其他违法违规设施农用地按以下办法进行分类处置:
(一)违法违规设施农用地主要包括:
1.未经备案(备案逾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