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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7〕111号)、《宁波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江北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北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6日


宁波市江北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试点补助资金及市、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区创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绵办)与区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区海绵办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审查、实施监督和验收,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由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区政府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或融资解决。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道路交通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建筑小区系统、水生态水安全系统、能力保障体系建设等五大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第七条  中央财政试点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国家试点区内项目建设,主要为:低影响开发设施项目、传统排水设施项目、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项目、建设监测研究平台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基础普查、规划编制、项目设计、项目研究、标准制定、宣传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国家试点区项目及市、区试点项目补助参照市里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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