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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曙区首席人民调解员评选办法 (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宁波市海曙区首席人民调解员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我区首席人民调解员评选工作。

  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调解协会

  2021年5月24日

  宁波市海曙区首席人民调解员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科学发展,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增强职业荣誉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波市人民调解条例》《宁波市海曙区委办公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海党办﹝2020﹞64号)和《宁波市市级首席人民调解员评选办法》,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海曙区首席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区首席调解员”)评选工作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调解协会(以下简称“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区司法局对评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条 区首席调解员每两年评选一次,首批评选不超过6人。

  第四条 申报区首席调解员除具备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从事调解工作3年以上,且被评为三级以上等级人民调解员;

  (二)具有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有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实践经验,能指导重大疑难纠纷调解;

  (三)年均调处纠纷30件以上且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文书10份以上;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中有突出表现的不限调处数量;

  (四)近三年内因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先进事迹被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或获评两次以上(含)区优秀人民调解员;

  (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曾获得过人民调解工作全省、全国性荣誉的,或人民调解案例被省级以上录用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选区首席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员经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司法所审核,向区人民调解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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