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海宁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二、停止一批涉企收费。自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停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检测收费。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上述中介收费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解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
三、取消一批涉企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白蚁防治费和房屋转让手续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四、降低一批涉企收费。企业委托的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免收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自2017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按最低标准征收,停收夜间施工噪声排污费。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五、降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继续严格执行我市出台的中介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国家、省和我市的减负政策之间有重叠的,按就低原则执行。上述政策未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以上。由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落实(责任单位:市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市发改局、市审改办、市减负办)。
六、免除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除企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义务,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平台)缴纳(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七、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继续执行我市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政策。继续免收房屋、土地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八、调整排污权差别化措施。调整B类企业排污权差别化措施,取消B1、B2和B3三三制分类,B类企业统一为基准价的1.5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九、大力推进“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施“两证整合”,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市场监管(工商)、税务部门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十、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全部大工业用户,参加电力直接交易,2017年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用户超过1360户,直接交易电量增长10%以上。鼓励天然气公司对用气大户实行优惠气价(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经信局、市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