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意见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6〕71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新居民增长快、占比高,他们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给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省、嘉兴市政府的部署,全面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对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平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工作,加快建立与社会资源供给相适应的新居民人口规模、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新居民人口结构、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着力提升我市新居民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切实把握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在法定范围内细化和深化具体办法,增强可操作性,依法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和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全市新居民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突出以人为本。按照人性化、便民化的要求,坚持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积极为广大新居民提供服务和便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海宁。
(三)实行量化供给。以居住证为载体,在对居住证持有人情况进行积分量化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遵纪守法等条件相挂钩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权责对等。
(四)着力提升素质。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市场机制和思想引导、文化浸润、人文关怀、自助互助等多种手段,着力提升广大新居民的思想、道德、法制、技能和文化五大素养,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新居民有用人才。
(五)体现平稳过渡。全面总结梳理我市两轮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既继承发扬,又不断完善,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努力做到需要与可能、力度与适度、可行性与操作性的统一,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
(六)注重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新居民工作格局,加强配合,统筹安排,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抓好落实。
三、正确处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居住证的衔接说明。
1.证件种类。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按要求发放全省统一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同时停止发放本式《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2.领证对象。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证件过渡。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仅作居住登记。
4.有效范围。《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按照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全省范围内流动不需要换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需到现居住地居住证申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做变更登记。
(二)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条件和设定要求如下:
1.时间和空间要求。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新居民在我市范围内的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我市不同镇(街道)居住应视为连续居住,登记中断时间不超过10天视为连续居住,节假日返乡探亲等特殊情形应认定为连续居住,在实际执行中,应把握好原则性与灵活性。?
2.申领条件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