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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宁市星级美丽乡村创建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星级美丽乡村创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海宁市星级美丽乡村创建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宁市委关于全面开展星级美丽乡村创建的决定》(海委发〔2013〕19号)和《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星级美丽乡村创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海委办发〔2013〕95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星级美丽乡村创建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宁市星级美丽乡村创建以“五好”(生态好、管理好、发展好、乡风好、队伍好)为要求,以“五个一”(一条干净生态的河流、一个健全的垃圾收集机制和网络、一片耕作高效的良田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场、一条健康的村级集体经济和产业发展路子、一个和谐的民风习俗)为重点,统筹农村“水环境治理”、“三改一拆”、“四边三化”等各项中心工作。
第三条 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引导,统筹规划,整合要素资源,拓宽筹资渠道,积极支持村级组织、企业、村民、民间资金投资和参与星级美丽乡村创建。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星级美丽乡村创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成功创建海宁市星级美丽乡村的各行政村、撤村建居的新社区(以下简称“村”)。
第六条 创建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
一是多方筹资的原则。创建资金筹集坚持以村级组织为主,市、镇财政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通过多方筹集资金,推动星级美丽乡村创建工作。
二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补助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各因素事前明确,资金分配公开透明。
三是注重绩效的原则。市级财政根据创建申报、创建验收和创建复检不同环节拨付资金,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各行政村规模、村级经常性收入、星村标准等指标,按照每村一般不少于30万元建立不同的系数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补助金额=基准补助标准×行政村规模系数×村级经常性收入系数×星级标准系数;基准补助标准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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