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
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宁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对我市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树立标杆。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五条 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时尚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统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并提请市政府会议审定。
第八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海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三)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一般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正廉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方面,位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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