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向更高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商住用地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商住用地违法建设源头管控、日常巡查、快速处置和联合惩戒等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最严格的“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使全社会形成“不能违、不敢违”的良好氛围,为“美丽海宁”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责任体系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度假区)是违法建设长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牵头负责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管控和处置工作,并依法组织违法建筑助拆和实施上级人民政府责成的即查即拆、强制拆除工作,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工作。其中对于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群众反映强烈等重点违法建筑,要建立定期研判会议制度,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基层站所专题分析研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各镇(街道、度假区)要明确违法建设管控的专职部门和人员,落实村(社区)、物业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好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召集综合行政执法局、镇(街道、度假区)等部门参加建筑设计方案联审,从源头预防擅自扩建行为;要强化规划和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对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负责对违法建筑采取暂停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抵押登记等限制措施,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和告知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商住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依法对抢建的违法建筑实施即查即拆;依法函告各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采取限制措施。
(四)住建局:负责商品房销售、交房和租赁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房屋买受人发放《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书》;不得为违法建设工程安排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引导和管理,督促其加强装修管理,对因未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严重的相关小区开发商、物业、设计施工等单位实施信用惩戒。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屋销售过程中的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六)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具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七)公安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和拆除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执法机关调取违法建设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八)纪委、监委:负责加强对镇(街道、度假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移送的关于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线索进行调查处置。
(九)组织部: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督查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已认定违法建设事实的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十)信访局:负责做好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相关的信访接待工作。
(十一)供电、水务、燃气等部门:负责按各自职能对违法建筑采取停止公共服务的限制措施。
三、构建新增违法建设管控机制
(一)建立健全源头管控机制。
一是建立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联合审查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制,细化技术规范标准,从源头上消除违法建设生存的土壤和空间。执法部门要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客观性,聘请审图机构参与住宅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有效规制擅自扩建行为。
二是建立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机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中介公司等房屋销售单位不得利用独立空间进行可增加建筑面积的宣传;在房屋销售、交房环节,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依附已竣工验收房屋(土地)实施房屋建设、楼顶加层、设备平台封闭、阳台浇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改造等违法建设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房屋销售宣传情况进行巡查和监督,并对“可扩展商品房使用面积”等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查处。
(二)建立健全日常巡查防控机制。
一是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建立责任制,夯实物业和社区等基层单位、街道(乡镇)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报告责任。设立新增生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机制,对未被上述部门发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第一个举报人物质奖励。综合运用无人机动态巡查、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以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网络举报等多种途径,拓宽违法建设行为的线索渠道,确保及时掌握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线索和信息。要建立健全社区(物业)巡查、街道(乡镇)巡视、市级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制度,及时掌握违法建设情况,确保新增违法建筑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是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加强小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管制和出入人员管理,禁止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员进入小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在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明单位名称、施工图纸、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阻挠镇(街道、度假区)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进行入户检查或者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施工作业。
(三)建立健全快速处置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快速报告机制。对于劝阻、制止无效或者突击偷建、抢建的,社区和物业应当在在24小时内报告镇(街道、度假区)违法建设防控治理专职工作机构。由违法建筑处置专职机构交办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处置。
二是严格落实“即查即拆”处置机制。对于房屋买受人在接《违法建设法律后果告知书》后仍从事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设当事人经镇(街道、度假区)工作人员劝阻、制止后仍突击偷建、抢建的,按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违法建筑即查即拆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54号)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即查即拆。
三是严格落实停水停电等限制措施。供电、水务、燃气等单位应当在接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抄告函3个工作日内,停止对新增违法建设所依附的房屋提供公共服务,直至违法建筑整改完毕。
(四)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