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
海宁市“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的实施意见》(嘉委办发〔2018〕65号)、《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试行办法》(浙中小企业办〔2018〕18号)和《嘉兴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嘉转升办〔2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管理,加快建设一批“四化五星”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集约利用、严格监管”的要求,强化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理念,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全生命监管体系,统筹政府政策目标、社会资本盈利目标和企业发展目标,促进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是利用规划工业用地,按照上级和我市相关政策、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式建设、专业化管理,集开发、运营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总称,包括工业制造厂房、非生产性服务用房和工业仓储物流,是加快我市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载体。
第三条 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考核监督和政策制定,研究协调规划布局、财税扶持、要素保障等重大问题;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应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确认、方案初审、运营管控及服务工作。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基础上,结合属地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发展格局。鼓励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采用“园中园”模式和旧厂房改造模式,与开发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融合布局,避免“小而散”。
第五条 “四化五星”是指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管理必须突出高标准,严要求,在园区管理、产业集聚、企业发展、生态环保等方面体现“规范化、数字化、绿色化、集群化”四化要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全部纳入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形成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的良好生态。
第二章 立项及审批
第六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制定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建设或改造方案,由各镇(街道)对项目方案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及时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
第七条 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镇(街道)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进行初审。
第八条 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现场踏勘初审后,由分管市领导及时组织召开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 项目建设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工业投资项目建设监管流程由各相应部门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的开发建设用地为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新增用地用于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开发的,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对存量低效工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产业规划、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原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和相关协议有限制的除外。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开发单位一般为市镇两级相关平台开发建设主体或其他国资公司,其他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及较大的行业影响力,有园区开发或工业地产开发的成功经验,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地产开发公司,或具较强影响力的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抱团联合开发的企业团体(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以及其他社会资本,经同意后也可以参与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一般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围绕市“3+3+3”产业体系选择符合所在地发展方向的产业作为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主导及关联产业集聚度原则上不低于70%,小微企业占园内企业数量的比重不得低于70%。
(二)建设规模。新建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规划占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50亩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旧厂房改扩建的应不小于30亩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楼面荷载原则上在1000公斤以上。
(三)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项目建筑容积率不设上限,下限不低于1.8。倡导建设多层和高层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及以上。绿地率不设下限,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
(四)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占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7%,建筑面积占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员工宿舍、公共食堂等配套建筑不得与生产性用房混同。
(五)道路、电力、通信、供暖、供气、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功能齐全,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入网,不能实施污水入网的,要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消防设施应根据预定引入的产业标准进行建设,引入的项目应当和消防设施的配置相符合。
(六)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应结合企业产业性质和实际需求统筹考虑配建停车泊位,原则上需开发建设地下停车泊位,地下空间利用率达30%以上(地下空间可折算容积率)。
(七)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根据招商企业需要进行厂房定制,提高产业适应性。项目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报批报建程序,建设或改造方案实施须经建设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八)已经建成使用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要对照新的建设标准及时加以整改,加强建设与管理,确保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在1.5以上。
第四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项目建成后原则上不允许销售和转让。对由政府主体开发建设的小微企业园确因资金紧张需要对外销售和转让的,应在项目准入时明确转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并在实施方案和用地招拍挂条件上予以明确;销售对象应为工业企业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亩均效益评价政策相关规定,并经各地初审后提交市工业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首次购房后3年内不得转让;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由业主单位或开发运营单位优先按照出售时约定的价格回购后再转让给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