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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河湖清淤项目淤泥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宁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海宁市河湖清淤项目淤泥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海宁市河湖清淤项目淤泥处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清淤工作的淤泥处置,推进淤泥资源化利用,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河道、湖泊清淤。

  第三条 根据项目负责制原则,清淤工作的建设业主为淤泥处置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清淤工作的具体布置和实施;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指导淤泥检测和规范化处置工作,加强淤泥处置项目建设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市科技局负责淤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推广应用;市财政局负责对清淤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市国土局负责做好淤泥处置土地供给保障的指导;市农经局负责对淤泥堆肥等进行指导;各镇、街道负责清淤项目淤泥处置土地供给保障。

 

第二章 原则方式

 

  第五条 清淤工作的淤泥处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堆置、安全管控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淤泥处置必须根据淤泥检测结果采用还桑肥田、集中堆放、绿化种植、培堤加固、低洼地平整、废弃矿坑填埋、脱水固化、焚烧利用等方式妥善处置利用,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第七条 淤泥处置的检测工作以镇、街道为区域单位,按每年不低于河、湖清淤总条(个)数20%的抽检率进行抽检,其中重点区域(集镇区、工业园区、已腾退的原有工业区等)和单条计划疏浚方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河道必检,其它按照相关技术规定确定样本点数量。

  市环保局对项目业主淤泥检测情况原则上按每年不低于总检测项目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三章 项目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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