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海宁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及知名品牌,推进我市经济实现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般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国际组织、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及其代表处、办事处或个人。
第二章 奖励原则及标准
第三条 奖励原则。
通过中介机构引荐在海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或为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外商投资企业实到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内资企业实到内资30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及以上。
第四条 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