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海宁市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7〕42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全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年度指导计划的通知》(嘉光伏领〔201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推进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围绕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和“两美”海宁建设,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统筹规划,创新发展模式,强化试点带动,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走进千家万户、融入百姓生活,努力将我市家庭光伏工程建设成为市场化程度高、普及面广、美观优质的民生工程,进一步促进能源生产消费革命,强化全民绿色能源、绿色生活理念。
二、发展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农村独立住宅、新农村集中住房、城市高(多)层住宅小区、别墅排屋等不同居民屋顶,规模化、普及化推动家庭屋顶光伏建设。2017年度全市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目标5400户,力争达到7200户(详见附件1)。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支持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布点规划要求,在全市乡村独立住宅、新农村集中连片住房等开展家庭屋顶光伏建设工程。结合建筑节能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全市新建高(多)层住宅小区、别墅排屋等民居建筑,推广建设家庭屋顶光伏。鼓励开展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集中连片发展家庭屋顶光伏的区域要及时与供电公司衔接,提早开展家庭屋顶光伏并网设计工作。不鼓励在城镇建设规划控制区、撤并点及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发建设家庭屋顶光伏,如有建设不得享受市级补助。
(二)加强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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