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是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并对本单位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测绘资质单位强化质量意识,持续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水平。

第六条 鼓励测绘资质单位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效率。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订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受理质量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九条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实行掌上执法,并做好检查记录。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挠、妨碍或拒绝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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