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以下简称“压覆矿管理”)精神,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把握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并重。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资源萤石、叶蜡石、石灰岩等矿种矿区查明资源储量(经储量评审备案)规模中型及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必须报经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压覆。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重要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应缩减勘查(开采)范围或注销勘查(采矿)许可证,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

(二)坚持分类管理与便捷高效并举。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对特定区域建设项目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实施压覆矿产资源分类管理。特定区域由其管理机构统一经批准或审核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以下简称“审批(核)登记”),提高行政效能。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单位在供地前办理审批(核)登记。

(三)坚持科学划定与合理补偿原则。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推安全范围和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安全范围依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灌溉用水库项目最高洪水位以内等规定确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论证确定,不论证的,按照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推300米确定。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建设单位确定,但县级以上公路、所有铁路、县级以上河道、县级以上公路与河道及铁路项目按照《浙江省深化“四边三化”行动方案(2015~2020 年)》(浙委办发〔2014〕67 号)确定。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涉及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切实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程序与分工

(一)审批(核)程序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经批准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以下简称“审批登记”)。

2.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以下简称“审核登记”)。

3.无压覆矿产资源的、压覆已设采矿权的乙类(指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山以及矿业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需报经审核不需办理压覆登记。

(二)职责分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核登记,负责部审批登记以外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负责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登记的初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不需办理压覆登记的审核,负责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登记的初审。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压覆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规模以上的,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矿区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审批登记,报自然资源部办理。

三、建立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白名单制度

特定区域为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省级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集中连片开发区域。特定区域区内压覆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调查评估、统一审批(核)登记制度。全省对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推行白名单制度,在特定区域的白名单内,建设单位不再办理无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核)登记。但白名单区域内查明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采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要进行重新申报、审核、发布。

(一)统一调查评估

1.统一调查。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以县域为单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技术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统一开展,编制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确定特定区域需要压覆的矿产资源。以往已经完成压覆调查的,需在补充资料后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编写调查报告。特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数据库由省地质调查院负责验收。

特定区域范围(四至范围拐点坐标)由县(市、区)有关部门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提出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压覆范围由受委托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专业技术单位根据用地范围和影响范围提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商议确定。

市辖区也可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明确调查范围,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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