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和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用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耕地保护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审批手续,足额交纳相关规税费,严禁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垦、建设项目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规定。

(二)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坚持节约优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项目前期及设计阶段,根据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指标,优化线位与工程方案比选。施工期间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合理选址,对临时用地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复垦。

二、加强责任落实

(一)落实政府用地保障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担负起高速公路建设涉及政策处理和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依法依规组织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及时兑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无障碍施工环境。要及时协调处理用地保障工作,切实提高用地报批组件质量;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未能完成的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补充任务,保障高速公路依法依规用地。

(二)落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保障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用地保障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加强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合规合法性的监督检查,负责统筹保障或协调高速公路项目用地计划指标;负责指导与审查用地前期选址、预审、规划、农转用、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按审批权限组件上报,跟踪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情况地拆迁补偿标准审核;协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协调处理征地拆迁政策性问题。

(三)落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争取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国家项目,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做到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不得随意搭车用地或变更设计,不得随意调整线路,协助做好用地报批等工作。

(四)落实建设单位用地主体责任。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必须做到先批后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动工建设。建设单位作为用地主体,要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在项目工可阶段要主动套合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优化工程设计方案,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高速公路规划、选址、建设要做到尽可能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尽量不占或少占优质耕地,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义务;负责及时提供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及时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和支付用地有关费用;落实工程占用和损毁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还建和修复;配合地方政府解决涉及征地拆迁补偿以及政策处理等问题,按时完成土地专项验收工作。

三、加强用地服务

(一)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农转用征收等审查、报批时,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及时审查报批,跟踪做好与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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