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批前程序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一)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

(四)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五)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 申请听证事项;

4. 补偿登记期限;

5. 异议反馈渠道;

6. 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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