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现就贯彻《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以下简称“7 号文件”)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
“净矿”出让是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顺利实施勘查开采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
(一)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级出让的矿业权委托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前期准备、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出具交易委托、签订出让合同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矿业权所在地要进一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净矿”出让条件,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以用地用林有保障、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交易成功签订出让合同后,各有关单位应向竞得人移交所有“净矿”出让相关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登记发证。未达到“净矿”出让条件的,不得进入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交易。
二、进一步严格管控协议出让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严格管控矿业权协议出让,除“7 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情形外,禁止协议出让矿业权。
(三)禁止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协议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材用、砖瓦用等同用途类矿产,上述矿产采矿权禁止协议出让。
(四)规范协议出让矿业权定价机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价要根据市场基准价和评估价就高的原则确定,不得低于本地区同类矿业权市场竞争出让的平均成交价。协议出让价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
“工程采矿”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管理,简化工程采矿涉矿审批事项,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施工,对工程建设开采的矿产资源实行差别化管理。
(五)明确不设采矿权情形。属下列“工程采矿”情形之一的,不再设置出让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权,无须另行办理出让登记,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1. 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2. 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
(六)规范相关矿业权管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产品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1. 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外的其它采矿权,采矿权人根据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为开采主矿种需要新建开拓系统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2. 探矿权人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时,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3. 原协议方式出让为围垦等工程专供配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矿产品对外销售的。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变相开采矿产资源。
四、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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