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征地与资源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探矿权管理规范、有序、高效,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种分类管理。对石灰岩、白云岩、饰面或条块石材用的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板岩等同类矿种,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按规定达到开采条件后,公开出让采矿权。
二、加强勘查区块论证。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拟设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并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探矿权设置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设置意见作为探矿权设置的重要依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ziranziyu/2021/0518/605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