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调查院,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公司,各矿业权人,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以下简称“评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一)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除油气矿产外的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提出评审备案申请。
(二)评审备案权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评审备案,由省厅负责;其它情形的评审备案权限与省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规定的矿业权出让登记(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权限一致,按照“谁发证,谁评审备案”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二、统一评审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统一网上申请。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统一纳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材料(附件)通过网络报送,但涉密申请材料仍由各级自然资源业务受理窗口接收。
(二)及时受理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需补正申请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结果或补正要求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反馈申请人。
(三)组织评审备案。受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受委托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pdf和mdb文件格式)和现场核查报告(进行过现场核查的需提交),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评审不予通过的,反馈不予通过评审的书面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评审备案的决定,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
(四)缩减办理时间。评审备案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受委托单位办理时间不超过33个工作日。上述时间均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要求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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