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完善机制,防范风险,我厅对《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18日
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按照“统一交易制度、统一平台建设、业务属地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规则统一、交易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与监管体系。
第三条 本交易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等,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
第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由出让人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委托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具体承办。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六条 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网上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浙江省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实施。以招标方式出让的,暂不适用本规则。网上交易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网上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信息发布: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
3.竞买报价: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报价。
4.成交确认:出让人根据网上竞买规则和竞价结果确定竞得入选人。经审核通过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5.签订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结果公布:出让人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及网上交易系统等指定场所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的需要,采用“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等多种竞价方式。
第十条 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制度,出让人、竞买人、省自然资源厅监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应到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资质并与网上交易系统关联的电子认证服务指定机构,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十一条 市、县用于网上交易保证金账户的银行,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新增或变更保证金账户的,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单位在每年3月和9月统一审核汇总交由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开展账户真实环境测试,测试通过后接入网上交易系统。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严控数量,不得随意增设。
市、县用于网上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必须提供支持省网上交易系统的连接接口和实时支付、信息交换的网络信息软硬件系统与服务体系。
出让人要与保证金账户银行签订协议,督促保证金账户银行确保银行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之间的线路畅通,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客户做好服务,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账户资金安全及信息的保密。
第十二条 网上交易管理员设录入、审核两个岗位,市、县网上交易录入、审核管理员各不超过2名,同一交易管理员不得兼任录入、审核岗位。
交易管理员应由责任心强、熟悉土地网上交易业务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负责网上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活动管理等工作。
交易管理员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新增或调整交易管理员的,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由出让人至少在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出让公告自动推送到中国土地市场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并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出让公告。
第十四条 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出让人应当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反映拟出让土地实地状况的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发布拟出让地块的遥感影像等供竞买人参考。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出让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按照“谁出让、谁公告,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土地出让公告的审查,并承担违规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在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应重新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变更后的公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应当显示为“有底价出让”。
第十八条 有竞买意向的竞买申请人,应在网上报名前,携带或邮寄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十九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按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竞买申请。竞买申请人竞买多宗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竞买申请人应当认真填写网上报名信息,提交报名且生成《保证金交纳通知书》后,相关信息不可更改。
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按规定可以联合申请竞买的,竞买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并委托联合申请发起人进行报价,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联合竞买各方均需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申请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数字认证。
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报名时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 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后,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随机竞买保证金子账号。
竞买申请人可采取网银转账、柜台转账等方式,将竞买保证金按出让公告规定时间足额交入该竞买保证金子账号。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以银行信息系统为准。
每个竞买保证金子账号对应一个竞买申请人和一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同时竞买多宗的,应当分别提交申请、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网上交易系统通过专线接收银行发送的竞买保证金到账信息。竞买保证金按公告规定时间足额到账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该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
第二十一条 规范用地预申请工作,各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预申请制度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开;实行用地预申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公告应在网上交易系统和当地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布前,有意向的竞买人应办理预申请手续。出让人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的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上传对应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协议)、保证金交纳凭证等材料,经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核实后,出让人方能手动确认竞买资格。
第二十二条 通过外币方式交纳保证金相关竞买资格需手动确认的,出让人应当至少在出让公告中明确的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上传对应宗地的保证金交纳凭证等材料,经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核实后,出让人方能手动确认竞买资格。
第五章 拍卖竞价
第二十三条 出让人采用网上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设置拍卖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应当严格保密,并在拍卖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二十四条 网上拍卖出让采用限时竞价方式进行。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拍卖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原则上应为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记录,系统即时公布竞买人报价,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拍卖开始时,网上交易系统将进入4分钟的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系统自动转入限时竞价。限时竞价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3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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