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违法违规占用等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和改进我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构建保护有力、利用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2019年底基本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确保到2020年末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9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不少于10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少于800万亩。各市、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保护面积、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均不得少于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划

(一)明确核实整改任务。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部、省工作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按照调查、处置、补划的工作要求,找准问题图斑,界定问题性质,编制整改补划方案,提交举证材料,实施分类处置,同步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相关的空间规划修改报批工作,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方案,按规定时间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全面调查问题图斑。疑似问题图斑主要包括:两部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图斑;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例行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中发现的永久基本农田问题图斑;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地理国情监测等数据,对第三次国土调查认定为园地、林地、坑塘等且未标注恢复属性、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的土地;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的八类划定不实,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建设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针对上述疑似问题图斑,利用自然资源部下发的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软件,逐个图斑组织开展实地核实,提交相关举证材料。

(三)分类界定问题性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用地审批等数据,合理界定问题图斑性质。

1. 划定不实。2017年6月30日前,已将自然资规〔2019〕1号文件明确的八种划定不实情形错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错划的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等,要进一步界定其合法合规性。对违法违规的要先依法处理,再根据恢复原种植条件的难易程度分为拆除复垦、调整补划。

2. 违法违规建设占用。2017年6月30日后,未经依法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基础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违法违规建设占用。

3. 违法违规占用破坏。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属违法违规占用破坏。

4. 不规范种植、养殖。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高大树木、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的植物,或深挖养殖鱼塘等其他破坏耕作层的,属不规范种植、养殖。

(四)严格实施分类处置

1. 调整补划。划定不实的地块,正在实施修复工程恢复耕种条件的、可以拆除复垦的,不需要补划;其他划定不实的,要直接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占用中属于“一户一宅”的农民建房、各类非经营性和非盈利性的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论证审核确实不能恢复的,可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2. 严肃查处。除调整补划类之外的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违法违规占用破坏的,按《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规范引导。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高大树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深挖养殖鱼塘。2019年以前没有规范种植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综合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经设区市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确定后,可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各地要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生态改善”的原则,在确保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进行引导,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土调查中标注实际利用情况和管理信息,强化动态监督管理。

(五)开展整改补划。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根据问题图斑分类处置意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永久基本农田整改补划方案,确保整改补划后一个行政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空间布局更优化。各地要结合整改补划工作,补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资料档案、保护责任书等,强化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三、加强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一)严格限定临时用地申请范围。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地下管线埋设、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报批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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