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深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改革,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区域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平台),按平台区域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到2019年底,省级以上平台完成率不低于80%,省级以下平台完成率不低于60%;到2020年底,所有平台原则上全面完成。进一步建立平台的区域评估标准体系、成果免费共享和更新体系、负面清单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健全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机制,进一步增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评估平台。以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图为基础,以政府批准的平台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对规划红线范围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平台,由平台管理机构组织,按平台区域统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已实施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面沉降易发区分区评估的平台,直接利用评估成果,不再对平台单独进行区域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或平台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二)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平台区域评估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B33/T 881-2012)和《浙江省地面沉降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5〕129号),评估级别为一级,承担区域评估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评估单位要切实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加强实地调查和综合分析,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成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三)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平台管理机构要在相应网站上公开区域评估成果。对进入平台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用建设项目业主承诺备案制度,签署《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附件1),落实相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区域评估报告和承诺书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和用地报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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