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浙安监管综〔200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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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34—2006—0002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废止)关于印发《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的通知  
浙安监管综〔2006〕9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全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我局组织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科研单位和企业的专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现将《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指导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评定办法。
    二、本评定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类机械制造企业。
三、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应当按照《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基本标准》和《浙江省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核评定表》(详见附件)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其中:
基础管理考评部分,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机电设备设施安全考评部分,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10,抽100%。
2.10<H≤100,抽10台。
3.100<H<500,抽10%。
    4.500≤H≤1000,抽50台。
    5.H>1000,抽5%。
    四、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
 被评定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机械制造企业分为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标准如下:
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得分不少于800分(含800分);
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定得分不少于700分(含700分)
且每个考评单元的实得分应大于每个考评单元应得分的70%。
六、考核评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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