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34—2009—001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废止)关于化工过程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9〕128号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转报上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明确非医药化工类项目溶剂回收相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绍市安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总局已将用作化学反应溶剂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套用列入危险化学品生产范畴,对这类企业实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省局转发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文时提出相关贯彻意见,明确溶剂回收装置已投用项目、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安全许可要求,请你局按浙安监管危化〔2007〕187号文件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yingjigua/2021/0524/725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