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34—2009—001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废止)关于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到期换证时限要求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9〕16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总体是平稳有序,体现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效。但也出现了由于企业整改时间过长,导致部分企业许可证换发时间超过有效期限和受理承诺发证时限的情况。为严肃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现就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时限要求通知如下:
一、到期换证申请时间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九条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到期换证申请。根据这一规定,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指导到期换证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8〕5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及早准备换证资料,及时提出到期换证申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yingjigua/2021/0524/725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