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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ZJSP12-2017-0032
浙财建〔2017〕14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安监局、人民银行:
现将《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建〔2017〕237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再存储。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由企业于2017年9月30日前自行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
二、有关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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