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34-2013-0012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点违规存储行为查处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衢安监〔2013〕1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法规适用问题。《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对违规存储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规定是一致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对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比《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内容更为广泛,既涉及零售网点的存放,也涉及对零售网点外的存放限制要求。对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违规行为,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可适用《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零售网点外的存放行为,则应适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二、情节严重界定。法律法规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定义不一。烟花爆竹零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可参照以下执行。一是不配合甚至逃避、抗拒监管部门检查的;二是违规存放、经营非法产品且涉案金额较大,但不构成刑事责任规定金额的。
此复。
附件:相关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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