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34—2011—000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地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35号令),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落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从事钻探工程和坑探工程的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20号令)的要求,取得地质勘探类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勘探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35号令,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野外作业管理,积极建设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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