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了规范我省应急管理标识的使用管理,维护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良好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
应急管理标识,是指在全省各类航空器、交通工具、应急救援装备和其它设施设备等使用“浙江应急”及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地名加“应急”组成的标识。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规范应急管理标识使用管理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标识使用管理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
未经省厅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航空器、交通工具、应急救援装备和其它设施设备等喷涂、粘贴“浙江应急”标识,确需使用“浙江应急”标识应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
(一)省级租赁的应急救援航空器在租赁期内、省级应急救援队伍自有应急救援车辆(不含指挥和其它载人车辆)喷涂、粘贴“浙江应急”标识,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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