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70—2021—0002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29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告知承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部署,深化应急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依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20〕18号)、《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浙政发〔2020〕20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情形。
第三条 申请人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许可条件和要求、相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限内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要求、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决定。
第四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负责审批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四)未依法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照、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五)严格按照经过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保持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按照预留通讯方式无法联系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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