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进一步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的落实,结合我省今年遏重大的工作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解决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决定自2021年4月上旬至2021年底,在全省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现将《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23日


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正在推进的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矿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整治等工作,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聚焦落实落细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和尾矿库“遏重大”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尾矿库溃坝、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以及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等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到2021年6月底,矿山企业对标对表、自查自纠完成率达到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企业比例达到100%;到2021年10月底,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覆盖率达到100%,对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专家安全技术会诊覆盖率达到100%。继续保持重大风险消除或管控措施落实率100%、重大隐患整治落实率100%、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处置率100%。

二、大排查对象和内容

(一)大排查对象。除开采矿泉水、地热以外的所有生产矿山、建设矿山以及暂时停产停建的矿山;所有运行、停用(包括已经闭库但没有销库、销号)的尾矿库。

(二)企业大排查的内容。矿山、尾矿库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参照浙应急基础〔2021〕7号文件相关的检查表和本《方案》的内容开展大排查。

(三)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内容。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重点督查“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落实情况、尾矿库“遏重大”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及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情况。重点督查内容见附表1—3。

(四)专家安全技术会诊的对象和内容。对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进行专家安全技术会诊,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专家安全技术会诊内容参见附表4—6。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任务

大排查工作从2021年4月开始,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回头看”找差距阶段(4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浙应急基础〔2021〕7号文件的工作部署,对前期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完成情况,特别是“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和分析评估,形成工作小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明确下阶段大排查工作重点和针对性措施,督促企业制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5—6月)。5月底前,完成对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重新审核;6月底前,按照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完成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有上级母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矿山企业,上级企业需完成对下级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并督促下级矿山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自查自纠。

(三)全面督查阶段(7—10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一轮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督查。其中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的地下矿山由省厅进行督查,并组织专家会诊;单班下井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由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查,并组织对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进行专家会诊;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所有矿山、尾矿库进行全覆盖的督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1—12月)。市、县应急管理局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问题进行“回头看”,督促企业全面完成整改或者落实整改计划;对立案查处的依法查处结案;对大排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形成大排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问题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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