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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培育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培育扶持暂行办法》已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2019年5月8日

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和扶持我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高水平发展,发挥项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列入全运会重点推广的、在省内有广泛群众基础并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局”)核准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是指能为该项目培育提供良好的管理、教学训练、场地设施、训练器材和服务保障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训练单位的申请、认定、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职责进行。

第五条省局根据项目的分布特点、运动水平、队伍建设、综合实力以及总体规划,择优确定训练单位。

第六条省局对训练单位的确定和培育根据其绩效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并予以经费扶持。

第二章  申请确定

第七条 全省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企(事)业等单位开展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视该项目建设工作,有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二)具备与申报项目训练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有较强的教学训练能力,具有两名以上中级专(兼)职教练(一级社会指导员以上);

(四)有明确的项目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训练计划;

(五)有相对稳定且水平较高的运动员队伍,近三年内在国家、省级群众体育高等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代表队或个人成绩列省内前三名、全国前八名。

第九条申报程序。由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经所在县(市、区)、设区市体育部门逐级推荐初审。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单位内部与项目建设、训练、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单位近三年参加国家级、省级该项目高等级比赛取得的成绩复印件;

(四)填写《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培育扶持训练单位申报表》,一式四份;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训练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批准确定。省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审核评审意见,择优选取,发文确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省局职责:

(一)制定相关政策,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

(二)审定训练单位,核准省级扶持经费;

(三)审定、督促训练单位项目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训练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设区市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市训练单位申报的初审;

(二)督促和指导训练单位制定实施项目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训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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