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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朗读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我局政务公开,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体育工作实际,制定省体育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关于“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商业秘密的界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三)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但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依据:

1、《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部分内部管理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主要指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依据:

1、《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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