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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指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原《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等级标准(试行)实施办法》(浙体群〔2013〕247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2月30日

《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公民体质与健康水平,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浙江省全民健身科学化进程,做好《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DB33/T 954-2015)的组织实施推广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3-69周岁公民体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我省3-69周岁公民体质健康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3-69周岁浙江省健康公民个体的体质评定。按年龄分为幼儿(3-6周岁)、青少年(7-22周岁学生)、成年人(20-59周岁不含学生)和老年人(60-69周岁)四个部分。  

第三条 实施“标准”坚持科学、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提倡公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定期按照“标准”进行体质健康测定。

第五条 浙江省体育局主管全省的“标准”施行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施行工作。青少年(7-22周岁学生)体质测试与评价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由教育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标准”测试评定由县级国民体质监测站负责实施,并出具测试报告。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对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站点测试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负责监督指导。测试数据报省国民体质监测中心数据库备案。

每年5月和10月为“标准”测试月,每年6月和11月为“标准”测试结果发布月,由体育行政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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