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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在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拓展青少年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浙江省体育局修订了《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0月12日

浙江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不断拓展我省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的空间,促进全省青少年户外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结合我省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申报、审批、资助、管理等。

第三条 凡通过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活动,具备组织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并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均可申报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第四条 浙江省体育局对全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量力而行”原则。各市在申报中要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推荐全市最有特点和最具备条件的,并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进行申报。

(二)“逐级申报”原则。各市要积极推动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创建工作,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创建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基础上,方可择优推荐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再从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中选拔优秀单位推荐申报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从而形成从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逐级申报制度。

(三)“注重质量,均衡发展”原则。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申报、审批、资助,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只有具备了创建条件,并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方有资格申报。同时,根据区域均衡发展创建青少年体育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四)“优胜劣汰”原则。坚持开展创建成效检查评估,对于检查评估优秀和创建成效显著的将继续给予奖励,对于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

(五)“安全第一”原则。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在组织开展青少年户外体育运动时,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可靠,活动安排科学得当,工作组织严谨有序,坚决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六)“专款专用”原则。获得资助的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主动配合检查审计。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地方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市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三)地域条件

1、交通便利的自然山川、湖畔海滨等,距离中心城市不超过1小时车程,可全年开发或具有明显独特的季节性特征的地域;

2、具备必要的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周边有可供参观学习的历史文化景观或工农业生产基地等;

3、拥有可同时安扎200个左右露营帐篷的开阔地带;露营场地坡度不超过20%并具备排水设施功能,露营区附近需要有足够的水量供给(自来水、泉水或地下水)并建有公共卫生间;

4、远离滑坡、巨浪、山洪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区域;

(四)营地构成

1、活动区:可根据营地自然环境、地域特点,能够同时开展如远足、团队拓展、定向越野、野外生存等多个户外活动项目(开展的活动项目保险公司能够承保;同时凡设置有游泳、攀岩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高危险性项目的营地,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露营区:可同时满足400人左右(安扎200个双人帐篷)露营;

3、服务区:提供户外活动必须物品的租赁及相关服务;

(五)至少有3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体育指导员;同时突出公益性,能够吸引广大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每年参加活动人数达1万人次以上;

(六)申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预防和管理,做好参加活动人员的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各市可以于每年4月20日之前申报或继续申报,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我评估基础上,组织填写申报书和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书和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并且报送电子版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申报书》及创建单位承诺书;

2、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内容包括:(1)单位概况(2)申报理由(3)可行性分析(4)实施步骤(5)效益预测(6)保障措施;

3、营地建设所需土地的使用协议(证明)及场地设施清单;

4、专、兼职人员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

5、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6、经费预测(须分列各项目的支出预算)。

(三)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精神部署本地区创建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检查,并择优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体育局,随文报送申报材料以及电子版材料。

(四)省体育局对申报或继续申报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合格的给予命名。

第八条 《申报书》填写的内容,必须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四章 审核与命名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受理。省体育局按照受理标准(同申报条件)查验申报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的,填写受理意见,将申报材料转交评审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评审。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将由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定。省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名单,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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