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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提高青少年体育技能,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以及发掘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促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发展,浙江省体育局修订了《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体育局

2015年10月12日

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规范申报、审批、资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申报、审批、资助、管理等。

第三条 凡通过开展创建活动,具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培训、竞赛及夏(冬)令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并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单位均可申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四条 浙江省体育局对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逐级申报”原则。各市要积极推动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创建工作,积极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创建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基础上,推荐申报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选拔优秀单位推荐申报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从而形成从市级、省级、国家级的逐级申报制度。

(二)“注重质量,均衡发展”原则。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审批、资助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只有通过达标创建,具备了基本条件,并经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单位方有资格申报。同时,根据区域均衡发展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三)“优胜劣汰”原则。坚持开展创建成效检查评估,评选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予以奖励;对于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将予以淘汰,从而实现动态管理。

(四)“专款专用”原则。获得资助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主动配合检查审计。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方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

(二)申报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必须是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三)申报单位重视体育工作,具有广泛组织青少年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培训、竞赛和夏(冬)令营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

(四)实行会员制,积极吸纳会员,会员人数在300人以上;突出公益性,合理收取会员费,保障会员活动权益;

(五)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六)机构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人员,其中有一名专职人员;至少有5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八)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达标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并取得较为明显成效;

(九)申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预防和管理,做好参加活动人员的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不受理申请

(一)场地设施不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二)不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三)布局不合理,申报者附近地区已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我评估基础上,组织填写申报书和整理装订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书和申报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申报书》及创办单位承诺书;

2、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内容包括:(1)单位概况(2)申报理由(3)可行性分析(4)实施步骤(5)效益预测(6)保障措施;

3、场地设施清单和对外开放证明材料;

4、专、兼职人员基本情况和证明材料;

5、各种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6、经费预算(须分列各项目的支出预算)。

(二)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组织申报,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检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精神部署本地区创建工作,依据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检查,并择优于次年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体育局,随文报送申报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省体育局每年受理截止日期为4月20日前。

第九条 《申报书》填写的内容,必须提交有效证明材料,提交的各类材料均不予退回,请申报者自行备份;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受理。省体育局按照受理标准(申报条件)查验申报材料。对符合受理标准且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的,填写受理意见,将申报材料转交评审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评审。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将由省体育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审定。省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名单,并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

(四)公布。省体育局对批准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每年进行审核命名,具体评分标准由省体育局制订。对照《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分标准》,评估分值达到80分以上,方可申报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第十二条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命名,并报省体育局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市体育行政部门参照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办法和标准,自行制订。

第四章 评估与资助、奖励

第十三条 在创建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基础上,为加强对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每年在评估基础上评选一定数量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年度优秀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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